关税的 “身份说明”
一、核心定义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关税条例》)第二条、第五条规定,关税是海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进出口的货物、进境物品征收的流转税(法律、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),其纳税义务人为进口货物的收货人、出口货物的发货人以及进境物品的所有人(含携带物品进境的入境人员、进境邮递物品收件人等)。这一制度设计既保障国家税收权益,也通过税率调控引导对外经济贸易发展。
二、三大分类维度
1.按征税对象:分为进口关税与出口关税。其中进口关税为主要征收类型,覆盖绝大多数进出境货物;出口关税仅对特定商品征收,具体商品范围由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》(以下简称《税则》)列明,2025年税目调整后已明确对应的10位商品编号范围。
2.按征税方式:依据《关税条例》第三十六条,法定征税方式包括从价计征、从量计征及其他特殊方式。从价税以货物完税价格为计税基础(计算公式:税额=计税价格×税率),是目前最主要的计征方式;从量税按货物数量、重量等计量单位计征,适用于原油、啤酒等标准化商品;复合税结合从价与从量两种方式,常用于高附加值商品;滑准税则根据货物进口价格波动调整税率,实现“价高率低、价低率高”的调控效果,2025年继续适用于部分农产品。
3.按征税性质:根据《关税条例》第九条及2025年关税调整方案,税率体系包括六大类:
•最惠国税率:适用于原产于世界贸易组织成员、与我国签订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协定国家/地区及我国境内的进口货物,2025年对部分糖浆等商品的最惠国税率进行了调整;
•协定税率:2025年对24个自由贸易协定和优惠贸易安排项下、原产于34个国家或地区的部分商品实施,其中中马自贸协定项下商品首次适用协定第1年税率;
•特惠税率:给予43个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100%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,同时对孟加拉国、老挝等国的部分商品延续特惠税率;
•普通税率:适用于未与我国签订相关协定的国家/地区的进口货物,税率通常高于其他类型;
•关税配额税率:对8类商品维持配额管理,配额内适用优惠税率(如3种化肥配额税率1%),配额外按其他税率执行,具体商品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确定;
•暂定税率:2025年对935项商品实施进口暂定税率,部分商品税率降至零,出口暂定税率根据调控需求动态调整。
三. 关键关联
商品归类、原产地、完税价格是确定关税的三大核心要素,直接影响税率适用与税额计算,海关通过预裁定、验估等机制强化管理:
1.商品归类:依据《税则》商品编号(2025年已增至8960个税目)及子目注释确定归类,申报时需按10位商品编号填报,归类结果直接对应适用税率;
2.原产地:按海关原产地管理规定确定货物原产国/地区,是适用协定税率、特惠税率的核心依据,申报错误将导致税率适用争议;
3.完税价格:一般以货物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,若成交价格不符合规定或无法确定,海关将依法另行估价,2025年计征汇率可通过海关总署平台查询。
关税计算与申报全流程
一、应纳税额计算
1.基础公式(依据《关税条例》第三十六条):
•从价税:应纳税额= 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 × 适用税率。其中完税价格以货物成交价格为基础,含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、保险等费用(《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》第五条)。
▶ 案例:2025年某企业进口一批适用暂定税率的半导体检测设备,完税价格经海关审定为100万元,对应暂定税率3%,则关税应纳税额=100万×3%=3万元。
•从量税:应纳税额= 货物数量 × 单位税额。适用于原油、啤酒等标准化商品,税额与价格无关。
▶ 案例:进口某品牌啤酒200吨,海关核定单位税额为220元/吨(2025年维持现行标准),则关税应纳税额=200吨×220元/吨=4.4万元。
•复合税:应纳税额= 完税价格×从价税率 + 货物数量×单位税额。常用于高附加值消费品。
▶ 案例:进口某型号摄像机50台,完税价格合计50万元,从价税率12%,单位税额800元/台,则关税应纳税额=50万×12% + 50台×800元/台=6万+4万=10万元。
2.延伸计算:进口环节综合税额(依据《增值税暂行条例》《消费税暂行条例》):
•进口增值税:应纳税额=(完税价格 + 关税税额 + 消费税税额)× 增值税税率(通常13%,部分商品9%)。
•进口消费税(仅限应税消费品):实行从价定率的,应纳税额=(完税价格 + 关税税额)÷(1-消费税税率)× 消费税税率;实行复合计税的,需叠加从量税额。
▶ 案例:承接上述摄像机案例(消费税税率10%),则消费税应纳税额=(50万+10万)÷(1-10%)×10%≈6.67万元;进口增值税应纳税额=(50万+10万+6.67万)×13%≈8.67万元;综合税额合计10万+6.67万+8.67万=25.34万元。
3.特殊情形税务处理(依据《关税条例》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26号):
•溢短装货物:实际数量与合同数量差额在3%以内的,按合同数量计税;超出3%或合同明确不允许溢短装的,按实际数量计税。
•暂时进出境货物: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出境的货物,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/进境的免税;需延期的,应在期限届满前向海关申请,延期期间按月缴纳关税(计算公式:月税额=全期税额÷批准期限(月)),复运时凭纳税凭证申请退税。
二、申报关键节点(依据2025年关税调整方案及海关申报管理规范):
1.税率适用时点(《关税条例》第十五条):
•正常申报:适用申报当日的税率。
•先行申报:货物运抵前提前申报的,适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当日的税率。
•补税/退税:因海关误征、溢征退税的,适用原征税时的税率;因违规追征税款的,适用违法行为发生之日的税率,无法确定的适用海关发现之日的税率。
2.前置动作:预裁定申请(依据《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》):
•申请范围:可就商品归类、原产地确定、完税价格审定等3类事项申请预裁定。
•申请时限:应在货物拟进口/出口前3个月提出,特殊情况可顺延1个月。
•核心价值:预裁定决定有效期1年,可显著降低申报时的归类、税率适用争议风险,2025年暂未调整申请流程,入口仍为海关总署“互联网+海关”平台。
3.申报要求(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8号):
•商品编号填报:需按2025年调整后的《税则》填报10位商品编号(前8位为《税则》本国子目,后2位为海关附加子目),未按规定拆分填报的将被退回补正。
•随附单证:原产地证书(适用协定/特惠税率时)、预裁定决定书(已取得的)等需同步上传,单证不符将影响税率适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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